《十诫·十架》连载之十一:不可偷盗

2018年 4月 16日 2389点热度 8人点赞

第八诫:不可偷盗


经文:出 20:15不可偷盗。

 

这是神的话语。不过这句话看来并不复杂,想必大家都懂。既然如此,那么问题来了:你,“偷”过吗?你违背过第八诫吗?对这个令人尴尬的问题,我预想可能会收到这么几种回答:


第一种:“这要取决于你如何定义‘偷’”。如果如此回答,那我们这位哲学家其实就已经在自证:无论他以前偷没偷过,至少他现在已经开始尝试“偷”换概念了。


第二种:“……我是迫不得已的。”这代表着,他虽然懊恼地承认自己偷过,但同时却认为偷的原因不在他自身,而在外部。他的意思是我也是受害者。这显明了我们实在是亚当的子孙,因为这就是亚当的逻辑:我固然偷吃了禁果——可是谁让上帝要造那个引诱我的女人,和那棵长着禁果的树呢?


第三种:“大家不都这样吗?”这个就更不大妙了。因为在这种回答里,一方面他已经开始认为,第八诫“不可偷盗”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诫命,其权威性大有值得商榷之处,其正确性需要被一个委员会来重新认定——而且这个委员会当然要有他的参与,最好他就是委员长;另一方面,他提到“大家”和“都”的时候,是已经在心里杀死了上帝,因为在他看来,上帝的绝对标准并不重要——甚至并不存在,重要的是人类的相对标准是什么,“大家”在怎么做。这就叫人本主义,这就是以群体的人取代了独一的神。


第四种:“我偷过。”但这样回答的时候,他心里想到的,可能是我曾经拿过单位的几张打印纸,或者我曾经在某次不重要的考试中做过弊。除此之外就没有了。并且这种承认很快又让他获得了一种奇特的道德优越感。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听到的一个故事,就是一个人在法庭上受审的时候承认——并且只承认——自己的确偷了一条绳子,却坚持他并不知道绳子那端拴着一头牛。然而这种回答却可能是被称为基督徒的人最常采纳的一种。有些基督徒在必要时会拿出一个虽然不再笼统、但却比较轻微的罪来认一下,尺度最好把握在略显尴尬与热泪盈眶之间,效果以成功过关却不至伤筋动骨、让听众产生同病相怜而不是同仇敌忾之感为佳。这样的人,深得了今日官场中“踏踏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说谎话”的处世精髓,悄然之间将神家儿女的彼此敞开、悔改认罪,变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将心肠破碎、流泪认罪变成了红红脸与出出汗。


第五种:“难道你没偷过吗!”有这种回答的人,他的逻辑大概是:你也是罪人,凭什么说我。严格来讲,这种逻辑有一半是正确的,因为说你的人——此时此刻就是我——当然也是罪人。可是不对的一半是,你的罪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并不是没人说,你就没有;然后本来好端端的你,让人一说,就生生地有罪了。简单来说,如果你的罪让你死,显然那不是我把你“说”死的,就好像在肿瘤医院,主治医生对你说你得了癌症,此时愤怒的你如果反击道:“难道你就不得癌症吗!”你该知道,医生得或者不得,并不能改变你已经得了的事实。


第六种:黑暗的沉默。沉默,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问题戳中了他的心。很多人的心里,都有这样一片黑暗的森林,那里边究竟藏着什么,他不敢对亲人讲,不敢对爱人讲——他甚至不敢对自己讲。他万分痛苦,无法欺骗自己,无法麻醉自己,更无法拯救自己。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反倒是这样的人,接近了救恩的边缘。


而我的盼望是,在今天的讲道之后,我们大家,能一同有第七种回答,一种从神而来的回答。


创造与堕落


想要知道从神而来的对任何问题的回答,都首先需要回到创造的时刻,回到神对于此问题的定义。


上帝创造这个世界时,已经显明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所有权对应的是主人,使用权对应的是管家。根本上来说,这世界是天父的世界,普天之下莫非神土,所以这世上的一切,其所有权归根结底都属于上帝。而在现实应用中,我们则可以说,在使用权的分配方面,祂将天空给了飞鸟,将海洋给了鱼类,将大地给了万物和人类。所以我们不是自然的主人,我们只是自然的管家。而“管家所经手的一切,都有着一个不属于他的目的”(王怡牧师语)。交付在管家手里的这世界和其上的财产,究竟该如何使用,其最高原则来自、并且只能来自上帝,此即《礼记·郊特性》中所说的:“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人间的所谓所有权,虽然呼应上帝的所有权,但却不等同于上帝的所有权。它只是上帝分配给各人、各家、各族、各国的“使用权”,上帝又通过律法与恩典赋予这使用权有来自于祂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如果说在西奈山事件之前一直是不言自明的,是借着亚伯拉罕与罗得分地居住、借着以撒不断地迁移打井、借着雅各从舅舅那里争得自己的工价得以垂范世间,那么到了颁布十诫的这一刻,就正式借着第八诫被确立为一种明确原则,这原则就是我们所知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事实上除了某些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无论它是宗教国家还是世俗国家,并且也全都保留了这句话里的“神圣”二字,这是意味深长的。即便在中国,也在20043月的宪-·法修正案中,加上了“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条。所以,所谓“偷盗”,一言以蔽之,就是指任何以非法手段夺取他人私有财产的行为。并且这里的“私有财产”理应被推广为“当得之物”,并不局限于物质,而是包括名誉、尊严、权利等。并且以负面的禁令格式表述的“不可偷盗”,根据我们之前曾经分享过的解释十诫的原则,其正面意义,就是指我们“当将各人所应得的归给他(罗十三7)”。

 

澄清了定义后,我们接着说,人类的堕落,正是从亚当夏娃“偷”吃禁果开始的。从此“偷”就作为一项原罪,转了所有人的基因,成了所有人的天性。这一点你从婴儿身上也能看出:一方面他坚决保护自己的食物和玩具,这证明他显然知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同时他会同样坚决、或者更坚决地抢夺小伙伴的食物和玩具,无所顾忌地破坏着他刚刚还在捍卫的原则。所以,如果说有哪条诫命最淋漓尽致地显明了“人生而有罪”这概念,那就是第八诫了。所以如果你看到自己的孩子表现出了这种行为,根本上来说你不该觉得这是什么异乎寻常的事,因为古往今来,只有那位从圣灵感孕的婴儿,从未表现出这种行为。你也应该同时意识到,你的孩子和别的孩子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千万不要觉得你的孩子其实本性善良,只是不幸被别人家的小朋友教坏了——事实也许恰好相反也说不定。实际上,如果没有神的律法和恩典介入,如果任由一个人“自由生长”的话,那么无论他小时候看起来多么乖巧可爱,猥琐发育之后他基本上是会成为一个贼的。

 

在小说《追风筝的人》中,有一个关于“偷盗”的很精彩的论述。主人公阿米尔的父亲如是说:


“罪行只有一种,只有一种。那就是盗窃,其他罪行都是盗窃的变种。当你杀害一个人,你偷走一条性命,你偷走他妻子身为人妇的权利,夺走他子女的父亲。当你说谎,你偷走别人知道真相的权利。当你诈骗,你偷走公平。没有比盗窃更十恶不赦的事情了。要是有人拿走不属于他的东西,一条性命也好,一块馕饼也好,我都会唾弃他。要是我在街上碰到他,谁也救不了他。”


这小说后来的情节是——很抱歉这里有剧透——阿米尔非常嫉妒自己家男仆的孩子哈桑,于是在强烈的嫉妒心与更强烈的罪恶感驱使下,他将一些钱和一块名贵手表塞在了哈桑的床铺下,以栽赃的方式试图使父亲相信,哈桑犯了父亲最痛恨的盗窃之罪。然而出乎阿米尔的预料,父亲居然赦免了哈桑!因为阿米尔不知道,其实哈桑竟然是他同父异母的兄弟!他那最痛恨“偷”的父亲,当年曾“偷”过仆人的妻子,所以父亲一直问心有愧。所以,仅就揭露人性之幽暗这方面来说,《追风筝的人》实在是一部好小说。


这就是说,仅仅知道“偷盗”是罪,仅仅会背第八诫是没有用的。阿米尔已经告诉你,一个真正的罪人,会如何利用第八诫。阿米尔的父亲更是告诉了你,他心中那片黑暗的森林里,究竟藏着什么。


如果都说到这儿了我们还是没有明白究竟偷窃的定义是什么,那就让我说得更浅显和清楚些吧:

 

你蹭过网吗?你做过弊吗?你抄袭过吗?你用盗版吗?你拿过单位的东西吗?你曾经故意欠债不还吗?你亏欠了十一奉献吗?你偷税漏税吗?你开假发票吗?你经常迟到吗?你毁过约吗?你拖欠过工人工钱吗?你故意拖欠过物业费吗?你曾用赌博的方式赢过钱吗?你买彩票吗?你投机式炒股吗?你买东西总是拼命砍价吗?你发布过不符合事实的广告吗?你觊觎过亲人的遗产吗?你时常浪费吗?你从来没往慈惠奉献箱里投过钱吗?你经常向人借钱吗?你从不借钱给人吗?你经常刷爆信用卡吗?你上班时间看淘宝吗?你工作时间聊QQ吗?你将你家的东西堆满楼道吗?你非法获取过任何人的合法拥有之物吗?你将人所当得的东西都归给他了吗?

 

所以,没有人没有违背过第八诫。经上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 2:10)。你如果没有遵守第八诫,你就是违背了所有律法,因此被律法定为有罪。那么,你知道罪的工价乃是死(罗 6:23)吗?你知道你是已经犯了死罪吗?如果是的话,你可以通过永远不做上边提到的任何一种偷窃,来使自己免于死亡吗?你想做到吗?你能做到吗?如果做不到,那该怎么办呢?!


拯救


道德与文化不能真正拯救


第八诫定了所有人的死罪。这真是个严重的问题。当问题产生的时候,人类解决问题的策略通常有两种。第一种策略已经在前边提到的那六种回答里涵盖了,基本思路是把标准降低,让打击面不至于太大。但是圣经的打击面就是这么大——事实上律法在打击全人类。第二种策略,则是试图自救。人类的一个根本倾向,或者说罪性,就是不愿完全否认自己,因此不能接受一个“唯独恩典”的概念,所以人类总是试图在自己身上找出些配得拯救的理由,或者拼命从福音之外来寻找拯救之道。


比如,可能连基督徒也会下意识地觉得,有很多的价值体系,比如说中国传统文化,也是反对偷盗的。这话貌似不错。然而事实上,中国人从来没有从根本上反对过偷盗。用大实话来说,我们的传统观点其实是:要么不偷,要么偷个大的。这就是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怎么能指望一个没有上帝的民族,一个唯利是图的民族,突然产生出某种绝对性的价值观呢。没有前四诫的第八诫,有什么绝对意义吗?


历史上,隋文帝杨坚趁着皇帝外孙年仅七岁,请大家请他做皇帝,夺了北周的国;宋太祖赵匡胤同样趁着皇上年幼,逼大家逼他做皇帝,夺了后周的国。可后世的儒生们并没怎么抨击过这两位窃国者,反倒以他们后来的文治武功,竭力反证他们当年的窃国,其实是天命所归。所以我说,中国传统里,从来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价值观。从来没有敢于斥责大卫偷人家妻子的先知拿单,也没有敢于拥戴同样七岁的幼主约阿施来奋起杀掉窃国太后亚他利雅的祭司耶何耶大(王下十一)。太后亚他利雅从圣经的王族谱系中被除去了,可是武媚娘在我们的正史中始终都是被承认的。


所以在中国的文化与传统中,价值判断的依据,从来不是事情的“对错”,而是事情的“成败”。所以贪污的官员没有几个会觉得自己“偷窃了国家与人民的财产”此事本身有多么不对,他们只是感叹自己运气不好,没有已经身在北美的那些同僚们聪明成熟或朝中有人。在中国文化中,偷窃被抓,最多只能给人带来羞耻感,而不是罪恶感。可是羞耻感只会让你更加想方设法去遮盖自己,而只有罪恶感才会让你痛切认罪,真实悔改,并去寻求真正的救赎。所以在我们的文化与道德中,从来没有过真正的救赎。


至于基督教之外的其他一切宗教,它们教导“不可偷盗”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因为这会让你的道德不那么崇高,让你的人格不那么神圣,从而会让你攒不够得救的经验值。可是,“你就是你得救的原因”,正是基督教福音所要首先破除的一个自救迷梦。


教育与惩罚不能真正拯救


因此,由那些没有“福音代赎”观念的价值体系衍生出来的教育或法制,就不可能有任何属天的指向,于是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充其量只能是一种驭民之术,一种统治方式,根本上是一种帮派私刑,或者依法治国。我们的教育满足于受教育者“知道”了规条,便算是受了教育,却从不追问这种“知道”在生命中的实际效果如何。我们的法制,在最好的时候也不过是能做到“罚恶”,而从来没有能力做到“扬善”,这实在超出了它的服务区。


可是,这并不是说,如果一个人生在基督教文化或基督教家庭中,甚至常年接受基督教学校的教育,他就一定能守住第八诫。如果没有圣灵的重生与福音的更新,他与世人其实没有什么不同。


在新加坡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件。一个青年人,他是个基督徒,一天走到了一家主内书店,看到一本价值大约250元人民币的精美圣经,情不自禁之下就把它装进了自己的书包。当然与此同时摄像头已经记录下了一切。你要知道,新加坡是个吐口痰都要罚个几千,某些罪还要打上几鞭的国度。所以他被送上了法庭。就在法庭上,法官当面翻开他偷的这本圣经,就指着我们今天讲的这节经文,对他说:“你的信仰里不是写着‘不可偷盗’吗?”后来审判结束后,法官自己出钱买下同样的一本圣经,送给了服刑的这位基督徒。需要指出的是,这位法官是个穆斯林。这故事实在让人唏嘘不已。我想这个青年人,断不至于没有看过这节经文,然而仅仅是看过,仅仅是会背,终究是没有用的。诫命如果只是刻在石版上而不是心版上,就没什么功效。


再一个例子。在美国有一个孩子,从小父母离异并且都丢下他不管。他是由身为虔诚基督徒的奶奶带大。奶奶同样从小就给他讲圣经,所以他显然也知道第八诫的意思是什么。可是这个孩子从七八岁起,就开始偷东西。奶奶起初斥责,后来杖责,再后来用鞭子打,可是这孩子还是屡教不改。最后奶奶郑重地告诉他,如果再发现他偷东西,就要用火炭烫烂他的手。这个威胁比较可怕,神学上来说是一种地狱的预表,所以收到了比前几次都好得多的效果。这孩子有一年之久没有再偷东西,直到他渐渐将火炭的威胁淡忘,直到一年后的某天他在邻居家看到一列精致的玩具火车。他又偷窃了。就在他还来不及享受那罪恶的快感时,奶奶再一次将他逮个正着。这一次,奶奶一言不发,把他带到火炉前,用塑料绳把他绑在了椅子上。无论这孩子如何哀嚎哭喊,挣扎央求,奶奶都不为所动,只是等着炉火燃起,然后,奶奶用火钳从炉子里夹出一大块通红的火炭……


惟有代赎的福音带来真拯救


面对被罪捆绑的人类,我们情不自禁地问:我该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可是罪人该问的却是:你该拿什么拯救我,我的上帝?


《悲惨世界》的主人公冉阿让,起初是因为偷窃面包被抓,又因为屡次越狱被加刑到19年。终于释放之后,他却很快在一个好心收留他的主教家里,半夜逃走,并且“”走了主教家里唯一值钱的一套银质餐具。没逃多远他就被警察抓到,扭送回了主教家里。可想而知,如果主教当面指出他的罪恶,冉阿让将要面临的惩罚会是多么严重。可是,卞福汝主教却说:“这是我送给他的!”就从这一刻起,冉阿让的人生彻底改变了。在此刻,怜悯胜过了审判,赦免胜过了罪恶。这个故事里已经有某种东西指向福音。

 

现在回到刚才的那个故事:那位夹着火炭的奶奶,究竟有没有烫烂她孙子的手呢?


事情的结局是,就在被捆着不能动弹的孙子面前,这位奶奶伸出自己的手,一把握住了那块发红的火炭。空气中立刻散发出焦臭的味道,令人心悸的皮肉破碎声不绝于耳。奶奶的手从此彻底毁了,但她是替她心爱的孙子毁的。这个从小就听过“代赎”的孩子,在这一刻,才开始真正懂得了什么是代赎。从此他再也没有偷过东西。这个事件,其中指向福音的那种东西,更加明显了。


你最爱的人和最爱你的人替你承受刑罚,是否和由你本身来承受刑罚,有所不同呢?如果人被烫烂的手尚且有这样的能力,那么,爱你的上帝,祂那在十字架上被钉穿的手,又该有怎样的能力呢?当你真正明白了这个问题,真正被这种福音重生,你就真正明白了你是谁,以及基督是谁。


神国之中


惟有从福音出发,我们才能谈及基督教伦理学在第八诫上的应用,否则我们一定会落入道德审判的窠臼之中。惟有在由圣灵重生之人组成的地上天国——真教会——中,我们才有理解律法的可能,才有实践律法的意义,我们才能真正将成圣的问题与称义的问题区分开来,才能既不高看更不轻看十诫,才能不试图靠肉身成全真道,更不因为真道的赦免而放纵肉身。


我们向神国的子民要指出的是:第八诫禁止我们将财富当做幸福感的来源。这一意义上,它是第二诫的一处平行经文和一种具体展开。在神的国度中,被更新、成全的第八诫是:

 

《以弗所书》4章28节: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做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

 

圣灵带领保罗指出了第八诫的三个要点:


1.不偷。这指出了底线和界限,是管家身份的出发点和全体人类都当遵守的普遍法则。

2.劳力。这指出了工作,尤其是基督徒工作的伦理。它郑重反对任何懒惰与不劳而获,它强调我们不仅要劳力,而且要亲手劳力,而且要亲手劳力做“正经事”。

3.有余。这指出了“不偷”与“劳力”的最终目的,就是恩慈,就是银律,就是借着爱人体现出爱神。


换言之,“第八诫所包含的美善,不只是不偷而已,而是要做一个知足的管家,做一个殷勤的仆人,和做一个慷慨的朋友”(王怡牧师语)。只有在天国的福音与福音的天国中,才真正能看到盗“已”有道,才真正能实现天下无贼。


总结


所以,现在让我再次来问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你遵守第八诫了吗?


此刻我愿你们已经知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我们是否已经有回答问题的资格。事实上,这个问题,对于重生的基督徒而言,才是能规范我们生活、净化我们品格的圣洁馨香之气。但对于不信的世人,以及那些死去已久但看起来还栩栩如生的“基督徒”,这就成了严密之极,因此定了所有人罪的恢恢天网,成了叫人绝望、叫人灭没的死亡气息。


在此前提下,神国儿女的第七种回答或许应该是:


主啊,我在一切的事上都得罪了你,我不配称为神的儿子。但因为你的恩典,如今我有勇气和能力起来遵守你一切的律例典章。我虽然从前偷窃,如今却不再偷窃。我原来懒惰奸诈,如今却亲手劳力做正经事。我原来自私吝啬,如今却努力奉献,慷慨助人。我虽不能因此称义,但仍要竭力如此行,好在世人面前,荣耀你的名。

 

我不知这回答是否是你能够认可的回答,正如我不知道今天的信息中,是否有些地方让你觉得不舒服。不过我想说的是,如果福音从来没让你觉得不舒服,那你可能就没有真的明白福音。因为拯救你的福音,同时也在定你各样的罪。如果你阅读到圣经上那些罪人的糗事,或了解到你身边弟兄姊妹的状况后,产生的唯一反应是“他们实在太坏了”,那么这说明你对自己的误会已经太深了。愿我们大家都不要再误会诫命,误会福音,误会上帝,误会自身。


《十诫·十架》连载之十一:不可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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