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圣名
经文:
出 20:7“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如果第一诫中的上帝真是无处不在的话,那么“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就无人能真正遵守。而若不能完全按照神的要求来敬拜神——这也定了人触犯第二诫的罪。
但到了第三诫,很多人可能都在心里小小地舒了一口气,心想:“这个罪我可真的没犯过!”因为有很多人以为,第三诫指的不过是外国人的那些骂人口头禅。而我是个很有礼貌的人,我从来不说脏话,并且我很爱国所以我不会英语,因此也就不会英语里那些脏话,所以我不会触犯第三诫……真是如此吗?那么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看看第三诫是不是只是在讨论说话方式或文明礼貌。
不过在继续下去之前,先让我援引莱肯牧师的话,说说“诠释十诫的原则”。或许我们对十诫、对律法甚至对圣经的许多误解和迷惑,都是因为不明白这些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前后统一。这是说旧约与新约是统一的,所以每一条诫命都要放在全本圣经中去理解。全本圣经没有也不可能有自相矛盾之处。这对理解十诫,尤其是理解耶稣教导的十诫非常重要。耶稣没有,也不可能反对律法,他说“你们听见古人说……只是我告诉你们……”这个句型的时候,是在纠正被法利赛人歪曲、贬低甚至亵渎了的律法真义,而不是在反对摩西,反对西奈山上的法版。他是在成全律法而不是废掉律法,因为祂说过“就是天地都废去,律法的一点一划都不能废去(太五18)。”
第二条原则是内外兼管。十诫看起来好像只是在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如果真是如此那就并不难守。至少在座的各位,我相信就没有犯过“不可杀人”的罪——如果你没有参与过堕胎的话。但其实不是这样。十诫不仅针对外在行为,它更针对内心、针对灵魂。十诫要求内在的完整和外在的统一,如同保罗所说:“罗 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换句话说,律法既要管我们的肉体也要管我们的灵魂,这是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的本质区别,正如一位清教徒所说:“人的法律只能管住人的手,神的律法却能管住人的心。”内外兼管原则符合神的本性。神是灵,祂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祂洞察我们所有的心思意念和言语行为。祂晓得我们外在的行为,也晓得我们内在的动机,如经上所说:“撒上 16:7……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所以神不仅要我们对外在的犯罪行为负责,也要我们对隐秘的心思意念负责。
至少你该看得出,第十条诫命——“不可贪恋”——就是明白无误地指向内心。第十诫没有任何外在的行为,只针对内心的倾向。所有政府颁布的法律都只管辖偷盗抢劫等外在罪行,只有以色列的神要掌管人的心思意念。其实其余九条诫命和第十诫一样,都是内外兼管的,这也是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解释十诫时的明确原则。所以神的要求实在很高,祂连我们最隐秘的罪也不放过。律法既然是属灵的,它就要求我们外在的行为和内心的倾向都符合十诫的要求。有一位印尼的部落酋长说:“我宁可遵守祖先留下的7777条规条,也不要基督教的十诫,因为十诫要我的全人全心。而祖先的规条虽然有7777条,还是给我留下了很多的自由空间。”是的,十诫实际上让人没有退路,没有空间。这就是刚才我们提到法利赛人“歪曲、贬低甚至亵渎”律法的意思,因为他们正是要在无路可退时自己为自己开辟一条退路,在没有空间时自己为自己创造一个空间。
第三条原则是正反对应。这是说每条诫命都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当一个罪被禁止时,相关的义务就要承当。当一个义务被承当时,相关的罪就被禁止。看起来十诫是一系列“不可”:不可雕刻偶像,不可偷盗,不可撒谎。这是因为我们都有特别强烈的罪的倾向去做那些不讨神喜悦的事。唯一没有“不可”的是第五诫:当孝敬父母。即便第四诫的要守安息日,也同时告诉我们“不可”工作。所以当我们正确解释十诫时,我们应该知道十诫的正反两方面要求。当一条诫命判定某个行为有罪时,就已经肯定了相反的行为为善。比如今天我们要说的第三诫,它禁止人妄称神的名,但同时这就意味着反过来说,我们必须尊重、敬畏神的名。同样,禁止杀人的诫命同时也等于在教导必须要呵护别人的生命。禁止偷盗的诫命同时就在教导慷慨帮助困难中的人们。反过来说也一样,“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这条诫命在鼓励努力工作的同时,就已经定所有的懈怠懒惰为有罪。要守安息日,就已经同时定破坏安息日为有罪。这就是正反对应的原则。所以你没有去过东莞还远远算不上遵守了第七诫,如果你没有好好爱你的妻子甚至为她舍命的话你还是违背了第七诫。你没有说谎(其实连这个都不可能)还远远谈不上遵守了第九诫,如果你很少说鼓励别人、祝福别人、造就别人的好话的话你还是违背了第九诫。
这是解释应用十诫的前三个原则:前后统一,内外兼管,正反对应。十诫非常全面,囊括了旧约到新约所有的罪。十诫针对人的身体和灵魂。十诫不仅禁止人里外的罪行,还倡导人当尽的责任。
从这三个原则出发,我们就得出了第四个原则:触类旁通。这是说,每一条诫命都统摄一类罪中的所有罪:不仅管辖具体的经文中提到的罪,也关涉看起来比字面更严重的罪,以及看起来不如字面严重的罪。有人这样解释:“虽然字面只谈一种罪或义务,但所有同类的罪都被禁止,所有同类的义务都被提倡,包括所有的动机、方法,包括所有表面的和引申的。”十诫的每一条都严禁一种特别明显的罪,比如:跪拜偶像是错误敬拜的最严重情况,妄称神名是亵渎之罪的最严重情况,杀人是暴力之罪的最严重情况,奸淫是不忠之罪的最严重情况。但十诫并不是只与这些最严重的罪有关,上帝实际上使用十诫来概括这一类罪中所有的罪,这些罪无分大小,都是在神面前可憎恶的,都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任何的大罪都是从看似无关痛痒的小罪开始的。
因此下一条原则可以称作“彼此守望”原则。这是对该隐那个著名问题——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创四9)——的正面回答。这意味着不仅我们自己要遵守十诫,我们还要帮助别人遵守十诫。意味着不仅我们自己不去破坏十诫,我们也不能纵容别人破坏十诫。在这个意义上,为人父母者必须教导儿女怎样把上帝放在生命中的首位,怎样遵守安息日,怎样不说谎。老师也要这样教导学生,老板也要这样教导员工,朋友之间也要这样彼此守望,彼此教导,彼此提醒。
因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果我们不能帮助别人遵守神的律法——或者更糟,不能阻止别人违反律法,那么,某种程度上,我们就与他们的罪有份。因为,不去帮助别人遵守律法,就等于纵容别人破坏律法,在这个意义上你就没有爱你的邻舍,更没有爱神。更加恶劣的是,有时候我们自己没能遵守上帝的律法,我们就变相鼓励别人也犯同样的罪。所以嫁娶外邦人的基督徒,常常有意无意地晒Ta并不存在的幸福,秀Ta并不真实的恩爱,好减轻罪疚感,甚至怂恿别人学Ta的样式。
更微妙的是,没能阻止犯罪就等于参与犯罪。请你仔细思想以利的例子。这个悲剧告诉我们,如果“阻止”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我们却不作为,那我们就和犯罪者一样该受责备。如同以利一样,父母常常就是这样在儿女的罪上有份的。因为父母若不责备和惩戒子女,就等于是在纵容他们不顺服,因此,上帝严厉责备以利:“撒上 3:13我曾告诉他必永远降罚与他的家,因他知道儿子作孽,自招咒诅,却不禁止他们。”
因此同理:默许别人犯罪,也就与那罪行有份。司提反被石头打死时,扫罗在边上看衣服。的确他没有扔石头,他只是看管司提反被扒下来的衣服,但他的举动表明他内心并不反对用石头打死司提反,这就等于他是帮凶,等于他也伸手加害了司提反。圣经直接说:“扫罗也喜悦他被害(徒七60)”。在神面前,我们默许某些罪,和自己亲自犯这些罪一样当受审判。有句话说:“罪恶肆虐的原因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沉默”,这话正与这个原则吻合,或者可以说,正是从圣经律法的精神衍生而出,而这一条就已经足以把我们大多数人在大多数事上圈在罪中。心灵深处自认为是好人的我们理当仔细省察:面对邪恶,我们究竟保持了多少次震耳欲聋的沉默。
除了以上五大原则,还有一些小的原则,比如:法版优先原则。这是说,前四诫对神的责任高于后六诫对人的责任。所以父母要求你拜假神时,你应该援引的就是第一诫而不是第五诫。还有“同时顺服”原则。我们理当不做所有“不可”的事,但显然,我们不可能同时履行所有被倡导的义务,所以有人这样解释说:“凡神所禁止的,任何时候都不要去行;凡神所吩咐的,任何时候都是我们的责任,但不要在每个时候完成每项责任。”还有“爱的原则”,这是说我们遵行每一诫都是为了表明爱,尤其是对上帝的爱,如经上所说:“罗 13:10爱就完全了律法。”即便爱邻舍,也是为了增加对上帝的爱,爱邻舍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邻舍,最终乃是为了上帝。这也是耶稣用金律银律总结律法时的深意。
现在我们有了前后统一、内外兼管、正反对应、触类旁通、彼此守望、法版优先、同时顺服、彼此相爱等原则。基于这些原则,让我们再来看第三诫。
字面上看,第三诫最明显的意思只有两个:第一是不可把神的名当做咒语,不可用神的名行邪术。第二是不可起假誓或违背誓言。
然而事情当然不是这么简单。
当我们应用前后统一的原则时,我们才能够知道,新约中耶稣教导“不可起誓(太五33~37)”时,所指的是什么。祂针对的正是法利赛人繁琐地区分各种誓言时投机取巧的罪恶动机。他直接了当地指出:不可指着天、地、耶稣撒冷和你的头起誓,因为以除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起誓,都是在拿那些东西与上帝做比较,从而就是在降低神的地位,羞辱神的权柄,就是在妄称神名。这样的起誓都是轻率、亵慢、可咒诅的。在这卷福音书后边的部分(太二十三16~22)主耶稣再次探讨这个问题,并且指出:圣殿比金子大,圣坛比礼物大,上帝比一切都大。所以无论你指着什么起誓,你事实上都是在指着上帝起誓,因此一旦这誓言是假的,一旦这誓言被背叛,你就等于让神陪绑,让神被你株连,让神的名被你的罪羞辱,因此你就是在违背第三诫。而如果你故意说你不是指着上帝而是指着别的什么起誓,那么干脆无论誓言真假、有无遵守,你都已经直接亵渎了神,因为那样一来你要么是认为神不存在,要么就是认为那个别的“什么”能像神一样提供誓言所需的保证。
因此紧接着的“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这个表述根据“起誓”的上下文,显然不是在讨论“不可说谎”,而是在说“不可起假誓”和“不可背誓”。
说到这里,我们很有必要谈谈我们这个民族是如何对待誓言的。
有一个成语叫“其乐融融”。这么温暖的一个词是来自什么典故呢?
《左传·隐公元年》
……(庄公)遂置姜氏于城颍,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既而悔之。颍考叔为颍谷封人,闻之,有献于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公従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遂为母子如初。
这是左传中的一个故事。在上文中,庄公的弟弟共叔段各种得瑟,庄公却不制止,并且美其名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坐等弟弟真的犯下了僭妄之罪,然后出兵讨灭之。因为在弟弟作乱的事情中,母亲姜氏也有参与,所以庄公一怒之下把她软禁了起来,并且发毒誓说:“咱们黄泉再见吧!”可是很快他就后悔了。然后一个叫做颖考叔的人出来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故事很好地说明了我们民族的一些性格特征:
“不及黄泉,无相见也”。我们常常说话不经大脑,于是常常有这种脱口而出的誓言,然后我们就跟庄公一样:“既而悔之”。或许每一个郑庄公都会有一个颖考叔,一个特别会察言观色,特别会体贴你软弱的小精灵。他以比兴的手法将话题引到母子之情上,于是被主公进行了意料之中的倾诉。然后他出了个早已想好的主意:“您这有什么为难的?不就是说过‘不见黄泉就不见母亲’这种话吗?怎么破?太简单了!咱们挖个地下隧道,只要能见到泉水,就算是黄泉,然后在隧道里你们母子不就能相见了吗?”于是他们就这么做了。母子在黄泉见了面,其乐融融,皆大欢喜。
这就是我们对待“誓言”的方式。庄公的心机不可谓不深沉,他可以坐等兄弟犯罪好得着剪除政敌的把柄。但颖考叔更厉害,他那个魔鬼般的建议是“修改誓言的定义”,偷换掉“黄泉”的概念,好让人皆大欢喜。
但好歹郑庄公隐隐还知道,背誓是严重的麻烦和罪过。而今日的一些奇闻,恐怕连庄公听到都会瞠目结舌。据报道,在美国有一个华人驾车超速,警察扣留之,开二百美元罚单。华人起初哀求,但后来发现那个路段没有摄像头,于是马上矢口否认超速。警察无奈,将他带到法庭。此人继续抵赖。于是法官用上了对美国人来说最后的手段,问:“你敢在上帝面前举手发誓说你没有超速吗?”这位同胞不假思索地就这么做了,警察和他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法官只好把我们这位同胞当庭释放。出来后警察问他:“你知道你这样发誓意味着什么吗?”同胞笑答:“意味着省了二百美元啊!”
对于无知者无畏之辈,对于没有信仰之人,这么做在逻辑上倒是相当自洽。由法国革命开始的现代主义,其核心思想本来就是“众人同心合意地否认神”。既然在他们心里,上帝都不存在了,那么当然就没有任何值得遵守的因上帝之名立下的誓言。因为所谓誓言,是有背后的权柄的。当我们对天发誓时,我们就是在承诺“如果背誓,愿遭天谴”。过去的中国人虽不信神却还信天。可是今日的中国人,已经被唯物主义、物质主义、世俗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存在主义这六种主义彻底洗了脑,因着这六主无神而六神无主,那么对同胞们而言,誓言当然就不如二百块钱重要,良知当然就不如利益重要。所以有个笑话说:你问高中生,天龙八部里乔峰为何要承认自己是契丹人?答曰:因为少数民族高考加10分。所以压根不信贡铲主义的大人和孩子,在入队、入团和入党宣读皈依贡铲主义的誓言时,居然丝毫不觉得有什么不妥。
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一种最大的罪。恐怕再没有什么别的罪比“违背上帝面前起的誓”更能证明人的不信和罪性了。圣经就用第三诫来概括这种罪。
接着我们来应用内外兼管和正反对应的原则。我们知道,犹太人为了避免触犯第三诫,甚至干脆不敢提上帝的名字,而是用一些辅音字母来代表,而不加上可读的元音。在古时,只有大祭司才能在一年一度的赎罪日,在至圣所中直接称呼神的名字一次。这种辅音字母表示法后来以讹传讹,被加上各种元音来拼读,以至于成了“耶和华”这个错误的发音。事实上根据各种考证,现在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上帝之名的正确叫法。然而这也不是重点,因为如果过度执着于探讨神名字的发音,并且以“惹不起还躲不起吗”的精神得出“干脆不要读出上帝的名就能避免触犯第三诫”的结论,那我们可就真的把神的名字当成某种神秘的咒语了,也就掩盖了第三诫的本意与深意。既然十诫是内外兼管的,所以第三诫绝不仅仅是在禁止你口头提到神的名而已。事实上你心里在想什么,你在指什么,你自己知道,上帝更知道。并且仅仅消极地“不妄称”还远远不够,正反对应的原则告诉我们,第三诫事实上是在要求我们在每一次提到神的名时,都要圣洁、敬畏、真诚。
具体来说,这是指:
(1)上帝的名字、尊称、属性(太6:9;申28:58;诗29:2;68:4;启15:3-4)、蒙恩之道(玛1:14;传5:1)、圣言(诗138:2)、圣礼(林前11:24-25,28-29)、祷告(提前2:8)、起誓(耶4:2)、许愿(传5:4-6)、拈阄(徒1:24,26)、作为(伯36:24),以及其他祂所用以显明祂自己的一切,都要在思想(玛3:16)、默想(诗8:1,3-4,9)、言语(西3:17;诗105:2,5)和著述(诗102:18)中,予以圣洁、敬畏地使用;
并且更重要的是我们要:
(2)藉着圣洁的告白(彼前3:15;弥4:5),行事为人与福音相称(腓1:27),使上帝得荣耀(林前10:31),让我们(耶32:39)和他人都得益处(彼前2:12)。
而从触类旁通的原则出发,我们就知道,第三诫绝不仅仅是在讨论咒语和誓言,事实上第三诫所指出的这一类罪包括:
(1)不按圣经的要求使用上帝的名字(玛2:2);
(2)愚昧(徒17:23)、虚妄(箴30:9)、不敬、亵渎(玛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地滥用上帝名字;
(3)或以邪恶之心提及上帝的名字,以亵渎(王下19:22;利24:11)、伪证(亚5:4;8:17)之举利用上帝的尊称、属性(王下18:30,35;出5:2;诗139:20)、蒙恩之道(诗50:16-17)和作为(赛5:12);
(4)一切恶毒的咒诅(撒上17:43;撒下16:5)、起誓(耶5:7;23:10)、许愿(申23:18;徒23:12,14)、掣签(斯3:7;9:24;诗22:18);
(5)违背我们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许愿(诗24:4;结17:16,18-19);
(6)成全不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许愿(可6:26;撒上25:22,32-34);
(7)抱怨、抗拒(罗9:14,19-20)、窥探(申29:29)、误用上帝的预旨(罗3:5,7;6:1-2)和护理(传8:11;9:3;诗39);
(8)误解(太5:21-48)、误用(结13:22),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歪曲上帝的圣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彼后3:16;太22:24-31),用于亵渎性的戏谑(赛22:13;耶23:34,36,38)、好奇无益的问难、荒缈无凭的空谈,或坚持谬妄的教义(提前1:4,6-7;6:4-5,20;提后2:14;多3:9);
(9)滥用上帝名下所包含的受造物或任何事物,用为魔法符咒(申18:10-14;徒19:13),或邪恶的情欲和行为(提后4:3-4;罗13:13-14;王上21:9-10;犹4);
(10)恶毒中伤(徒13:45;约壹3:12),亵慢讥诮(诗1:1;彼后3:3),肆意谩骂(彼前4:4),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反对上帝的真理、恩典和道路(徒13:45-46,50;徒4:18;19:9;帖前2:16;来10:29);
(11)或假冒伪善,或因心怀不轨而谎称信主(提后3:5;太23:14;6:1-2,5,16);
(12)以主名为耻(可8:38),或因不顺从(诗73:14-15),无智慧(林前6:5-6;弗5:15-17),不结果子(赛5:4;彼后1:8-9),唐突冒犯,绊倒他人(罗2:23-24),冷淡退后,离弃真道(加3:1,3;来6:6),从而羞辱主名。
所以敬拜未识之神的愚昧和饱了骄傲饿了偷 (箴 30:9 恐怕我饱足不认你说:“耶和华是谁呢?”又恐怕我贫穷就偷窃,以至亵渎我神的名)的虚妄都是在妄称神名。
迷信约柜 (撒上 4:3百姓回到营里,以色列的长老说:“耶和华今日为何使我们败在非利士人面前呢?我们不如将耶和华的约柜,从示罗抬到我们这里来,好在我们中间救我们脱离敌人的手。”)和迷信圣殿 (耶 7:4 你们不要倚靠虚谎的话,说:“这些是耶和华的殿,是耶和华的殿,是耶和华的殿。”)也都是在妄称神名。
神恨恶亵渎、轻慢神的西拿基立与埃及法老,也同样恨恶起假誓的以色列人 (亚 8:17 谁都不可心里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这是耶和华说的。”) 与要杀保罗的犹太人(徒 23:12到了天亮,犹太人同谋起誓,说:“若不先杀保罗,就不吃不喝。”),恨恶背誓抵抗巴比伦的西底家 (结 17:16 “他轻看向王所起的誓,背弃王与他所立的约。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他定要死在立他作王巴比伦王的京都。)也恨恶遵守誓言杀害施洗约翰的希律王 (可 6:26 王就甚忧愁;但因他所起的誓,又因同席的人,就不肯推辞)。
神如何憎恶熟读圣经却乱伦的亚基帕,也就如何憎恶手按圣经宣誓就职,却签署同性婚姻法案的奥巴马。
同样,轻慢地提及神 (罗 9:19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 如何违背了第三诫,恶意解读圣道 (罗 6:1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 就也如何违背第三诫。
如果说改变神的标准从而亵渎了神的“各耳板”供养法则 (可 7:11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各耳板’),若不是出于忤逆之子就是出于法利赛人;那么就可以说挑战神律法从而亵渎了神的“七兄弟”思想实验(太 22:25从前在我们这里,有弟兄七人,第一个娶了妻,死了,没有孩子,撇下妻子给兄弟……),若不是出于葫芦娃就是出于那恶者。
古时有士基瓦的七个儿子胆敢妄称耶稣的名(徒 19:13 那时,有几个游行各处,念咒赶鬼的犹太人,向那被恶鬼附的人擅自称主耶稣的名,说:“我奉保罗所传的耶稣,敕令你们出来!”)去赶鬼,今天也有所谓的基督徒胆敢奉同一位耶稣的名祷告作弊成功,流产顺利,彩票中奖,赌场得意。
古时有罗马当局敢于抵挡奉耶稣的名所传的道,今天也有地方正腐敢于毁坏或大或小的十字架,从而把自己钉上历史的耻辱柱;敢于拆除违建或不违建的教堂,从而显明它自己才是最大的违章建筑。
然而,第三诫明确地指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二十7)”。亵渎上帝之圣名的,纵然逃得过人的惩罚,却绝对逃不过神的审判。
因此,总括来说:在没有“真诚、敬畏、圣洁”地提及神的名时,我们就违背了第三诫。在我们随意、轻率、动机不纯、心怀诡诈地立约、发誓、承诺、许愿时,我们就违背了第三诫。在我们奉父子圣灵的名受洗,行事为人却不能与上帝的恩典、基督的福音、圣灵的浇灌相称时,我们就违背了第三诫。又“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 2:10)”,所以不能遵守第三诫的我们就都被律法定了罪。
耶稣在面对少年的官时,使用第十诫对这样的原则有全面而深邃的解释。那个少年的官(路十八)问耶稣,我该做什么事才能承受永生?也就是说,他想要凭律法称义。那么我就着他的问题问问大家:人可以凭律法称义吗?我不是问“可不可能”,我是问“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先别惊讶,我会解释这一点。人可以凭律法称义,只要你一生中的每一个时刻,你的每个念头,每句言语,每件行为,都完全地、完美地、完善地、绝对地符合了律法——不用613条,只要十诫——你就可以称义,就可以被认为无罪,就可以上天堂,就可以承受永生。耶稣也正是这样回答的,他只不过向那少年人仔细解释了第十诫真正的意思而已。结果,少年人忧忧愁愁地走了。所以你可以明白,这种称义的方式“理论上可以,实际上不能”,正如使徒们情不自禁所问的:“路 18:26……这样,谁能得救呢?”不要说十条,实际上任何一条诫命,都没有人可以在心思意念和言语行为上,每时每刻、不偏不倚、不折不扣、绝对完美地遵守。
然而耶稣基督却道成肉身,以人的样式生在律法之下,并藉着完全地、完美地顺服这些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遵守的律法,尽了“诸般的义(太三15)”并且“没有犯罪(彼前二22)”,从而证明了祂就是那义者(徒七52,约壹一21)、义仆(赛五十三11)、义人(太二十七24)。祂是真正的“成义者”而不是我们这样的“称义者”。祂守律法是为我们守的,当我们以信心和耶稣连结,神就看我们也是遵守了律法。因为基督被钉十字架正是为了“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所以只有真正明白律法的要求才能真正明白福音的大能。
以十诫为代表的道德律展现了基督救赎的完全。耶稣基督是为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如果我们只是部分明白律法,只是认为十诫只是针对十个外在行为而制定,我们就会觉得自己并没有那么多、那么严重的罪以致非让基督为我们死不可。但是充分阐明了十诫就充分显明我们的罪,也就充分显明基督的救赎。基督为我们所有的罪而死。基督为我们所有抵挡神抵挡人的罪而死:祂为我们的偶像崇拜、亵渎真神、淫乱通奸而死;祂为我们的谋杀、撒谎、偷盗而死;祂为我们的罪行和罪性而死;祂为我们触犯每一类罪而死;祂为我们参与别人的罪而死;祂为我们与别人的罪有份而死;基督为我们所有的罪而死,承受了我们犯罪该受的咒诅。我们越是明白律法的具体运用,就越是对神赐下基督救赎的恩典感恩。
不明白十诫,也就不可能明白十架。只有真正明白了上帝圣名的意义,我们才可能有真正被圣灵带领的圣洁的祷告,才能敬畏地在每次祷告的开头说“愿人都尊父的名为圣”,并诚实地以“奉主耶稣基督的名求”结尾。上帝的圣名就代表了上帝一切的心思、性情、能力、意志,因此第三诫是藉着对“上帝”的“正名”,让我们心里的名正,口里的言顺,从而具备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上帝的可能。因此可以这样讲:如果说十诫概括了律法,那么第三诫就概括了十诫,因为这一诫命中提及的名,因着三位一体的缘故,就完整地指向了创造、救赎和护理之工,从而完整地指出了福音,因此也就界定了我们信仰的全部内容,使我们知道理当将一切荣耀都归给那至高、至大、至圣的上帝之名。
(点击“阅读原文”收听本次证道录音)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暮云的半导体):《十诫·十架》连载之五:上帝的圣名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