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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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

 

【申17:14】“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申17: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申17: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申17: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申17: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申17: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申17: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王权的显现

 

以色列的第一位王是扫罗。其实与他同宗的基甸也差点儿被立为王:

 

【士8:22】以色列人对基甸说:“你既救我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愿你和你的儿孙管理我们。”

【士8:23】基甸说:“我不管理你们,我的儿子也不管理你们,惟有耶和华管理你们。”

 

但外邦人其实早就有王了。远的不说,旷野中的以色列人就多有还记得埃及法老的。当然比法老更早的王还有,根据圣经,人类第一个王应该是宁录。

 

那么有王好还是没王好?“王”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非得有王吗?非得不能有王吗?

 

让我们来看圣经。

 

王权的资格

 

今天这段经文是对“王权”问题最集中的描述。想要切中肯綮,必须注意这几个关键字:若,总,必,立,不可,要,这样。

 

 

若就是“如果”。如果将来你们要立王,就应该如此如此办。这意味着君主制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是在某种条件下允许的,也要受某些条件约束。

 

 

条件有两个,就是经文用“总”来表示的两个:神的拣选,民的拥立。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都正确,那结论才正确,这个王就立起来了。

 

这两个条件也可以有多种表述,比如是“神定资格,民定人选”,“神膏抹,民加冕”。经文提到的其他“条件”其实都是对这两个条件的具体解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神的拣选(借着先知膏抹),是立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意思就是说,如果光膏抹了,但没加冕,法理上就仍不是王。想一想已经受膏的大卫,何以仍尊扫罗为王。直到大卫在希伯伦被各支派拥立,他才成为正式的王。

 

这个要点,或许对我们来说比较陌生。曾参加过威斯敏斯特大会,参与制定西敏信仰准则的苏格兰牧师撒母耳·卢瑟福专门写过一本书《法律与君王》,重点论述这个问题。这也是今天证道的重点之一。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上帝设定的资格里,核心的一条是,这王必须“是你弟兄”。这意味着他不能是共同体之外的外邦人,所以以东人希律不符合这规定,即便他娶了马加比的公主。

 

弟兄”还意味着他是男的。以色列王政时期没有女王,即便耶洗别和亚他利雅事实上已经是垂帘听政。

 

但这句话最重要的意思恐怕是,他若是你的弟兄,就:不比你更高,也不比你更低。他也是和你一样的人,所以不要捧杀他,以他为神;也不要过分苛责,要知道他不过是人。别老说他这不行那不行,你行你上, you can you up,其实这句话正面理解的话颇有助于我们建立同理心。

 

 

短短几节经文,就四次提到这个字,不可视而不见。刚才已经说过,这个字可以说是《法律与君王(Lex, Rex)》的核心。

 

按着神的旨意,合神心意的王应该是上帝拣选、百姓设立的。百姓设立,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国会设立或选举产生,或任何能代表民意的方式产生。

 

我相信我们大家对第一条“上帝拣选”不会有异议,但可能因着我们的悠久传统,不太能理解第二点,不明白为什么王需要由民设立,不是天赋神权吗?他不是天子吗?难道王权实际上是在百姓手里?

 

答对了,王权的确就是在百姓手里。

 

卢牧师这样论述(今天的所有引文不加注明的话都来自《法律与君王》)

 

从三种方式上讲,人民手握王权。

 

第一,人民从根本上地、实际性地掌控王权,这点最为重要。野兽以爪牙自卫,人以理性方式自卫,即将保护权交付给一个或多个统治者,通过治理的方式保护自己。但这受托者的权力既不在人民之上,也不在人民之下,恰在人民之中。王权是诸般权力的汇聚。

 

第二,人民有选择性地给予王权。通过自由让渡的方式,人民将王权赋子某个人,并让这个人来对他们进行管理。

 

第三,给予王权的有限性。只有如下的三种权力还在人民手中时,他们才给予王权:

 

(1)人民会很细致地对王权的配给给予衡量,他们会不多不少地配出王权;

(2)人民可以有节有制地为王权执行者指定界限与方向;

(3)人民给出王权的条件一旦消失,王权将再次收归于人民。

 

意思就是,王权实际上是上帝赋予人类的自卫权(由“流人血的他的血必为人所流”确定)、自治权(由文化使命确定)的集合,就相当于业主一起出钱雇了个物业,或者投资者一起凑钱办了个公司。

 

同理,大家通过纳税等方式,将自己的权力集中起来,托付给某人,这个人就是王。固然谁能做王,资格是上帝所定,但今天的经文并没有指名道姓,说某某某就生而为王对不对?意思就是,上帝划定了一个范围,确立了作王的资格,然后百姓要在这个范围,根据这个资格,自由选定这人或那人为王。然后这王就有了所谓“刀剑的权柄”,对外,行使百姓赋予他的自卫权,保家卫国;对内,行使人民交托他的自治权,赏善罚恶。

 

这权力既然来自人民,它的大小、性质、范围等,当然就要由“约”来清楚界定,就像(原则上)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的上级机构,物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由能代表全部(或多数)业主的机构予以清楚界定,而不是反过来。

 

而这一切,本就蕴含在上帝的旨意当中,所以不要故意对立“神的拣选”与“民的设立”,这两者本是一体,是主因与次因的关系:

 

在此,并没有两种行为:一种是神的,一一种是人的。就是在这同一个行为中,神借着民众的自由选举与呼声立某人为王。人民在这行为中并非是消极的,而是通过带有国家权威的选择,使单个的非王的个人成为公众性的、授冠的王。

 

我们的文化与思维,传统与现实,都让我们对“立”这一要点有意无意会忽略,但其实这个概念在圣经中是多次出现的:

 

  • “户筛对押沙龙说:‘不然,耶和华和这民,并以色列众人所拣选的,我必归顺他,与他同住。””(《撒母耳记下》16:18)

  • “以色列人对基甸说:‘你既救我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愿你和你的儿孙管理我们。”(《士师记》8:22)

  • “示剑人和米罗人,都一同聚集,往示剑橡树旁的柱子那里,立亚比米勒为王。”(《士师记》9:6)

  • 基列的长老回答耶弗他,说:“现在我们到你这里来,是要你同我们去,与亚扪人争战,你可以作基列一切居民的领袖。”(《士师记》11:8)

  • “犹大众民立亚玛谢的儿子亚撒利雅(又名‘乌西雅’)接续他父做王。”(《列王纪下》14:21)

  • “撒母耳对以色列众人说:‘你们向我所求的,我已应允了,为你们立了一个王。””(《撒母耳记上》12:1)

  • “耶何耶大对他们说:‘看哪!王的儿子必当做王,正如耶和华指着大卫子孙所应许的话。””(《历代志下》23:3)

 

无论具体的民意机构是谁,“王必须被民设立”都是神许可的君主制的关键。历代许多牧者、学者,包括但不限于“殉道士加尔文(Calvin the Martyr)、拉瓦图和一些天主教学者,以及塞瓦纽斯、门多萨(Mendoza)、桑切斯、科尼利厄斯、尼拉若斯、雨果(Hugo Cardinalis) 、卡图纽斯(Carthusius)、山科提斯(Sanctius)等人”都确认这结论:在神的指引下,人民立王。

 

如前所述,大卫就非常清楚这一点。因此虽然被撒母耳膏抹,有了“必要条件”,他仍不认为自己是王,否则国中岂不同时有了两个王?他知道自己还不是王,只是普通人,所以他无权杀掉杀人犯扫罗(杀害祭司),而如果他是王,他是必须这么做的,他得赏善罚恶。他还不是王,所以可以逃到非利士人那里避难,如果他是王,这样做就形同叛国。

 

不可

 

神拣选、民赋权的王,必须受两方面约束。合神心意的王权当然是“有限王权”。神即便没有明确反对绝对君主制,最多也只是许可。并且这种许可其实另有它意,稍后会提。

 

具体来说,对王权的限制分为负面的“不可”和正面的“要”两方面。

神选民立的王,不可:

 

多添马匹、多立妃嫔、多积金银。这说的是不可谋私。你若以举国之力满足私欲,用纳税人的钱中饱私囊,你就不配为王。

 

不可回头带百姓回埃及。这是说大政方针。你不能开倒车,辛辛苦苦出了四十年才出来的埃及,你倒回去,这不可以。你要这么干,你就不可作王。

 

神设立的王必须诵读、遵行律法,伏在法律之下,不可“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用现代话说,就是王不能超越法律。具体来说就是他是执法者,但不可以立法、释法,法官裁定要抓的人,你和你的官员才可以去抓。或者你也可以先抓(通常这种授权是必要的),但法官裁定这人不用关,那你就得放。

 

扫罗就曾经试图立法,他说:“凡不等到晚上向敌人报完了仇就吃什么的,必受诅咒。”(《撒母耳记上》14:24)这么做的“初衷”应该说还是好的,是为了向敌人报仇,行使百姓赋予他的自卫权。虽然做法有点儿奇怪,为什么不让吃东西?听说过禁食祷告,没听过禁食打仗啊。当然扫罗可能认为追敌要紧,不能停下来吃饭。但他这种临时立法,还是漏洞太大。

 

果然,他儿子先违背了。然后爱面子的扫罗就想要暴力释法。但这就是错上加错了。任何法,都要思想立法原意。你扫罗立这个法,终极目的是保护百姓的安全是吧?那你儿子不是百姓之一,你要杀他?所以立他为王的民,其实比他更有常识,更明白立法原意,所以他们起来奋力阻止约拿单之被杀。因为约拿单虽然尝了一口蜜,表面上违背了扫罗匆忙设立的法(他本不该立法),但就算这法有效,他也没有违背这法的立法原意,即大家要全速追敌。可见,“人民以及众贵族才可依据法律的真实意图来正确释法,并且拥有这种释法的执行权力。君王并无任意释法的绝对权力。(《法律与君王》)”

 

 

负面有“不可”,正面有“要”。

 

“要”什么?以色列的王必须要为自己抄一本律法书,而不是抄别国作业,然后平生诵读,使他能够“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申命记》17:19)。

 

所以他并没有在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作为王,他必须行《申命记》(17:16一19) 上面所规定的一切事。

 

以上,就是神与民对王的要求,是为王的资格。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但也不要过分强调这资格,因为没有王能真正完美符合这资格。若稍有违反就废去,那世上无人可以当王了。同理,丈夫要爱妻子,为妻子舍命,那是不是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或者做得不完美,他就自动失去丈夫的资格?当然不是吧。这个道理同样可以用于牧师,老师,老板……一切有权柄之人。

 

就是说,有权力就有责任,领导哪部分就对哪部分负责,领导一切就对一切负责。所以因着他权柄和位置的重要,用放大镜观察他是可以的,甚至是必须的,但放大倍数也要适可而止,最多八倍镜就得了,千万别割他个切片放显微镜下边去分析,而且是电子显微镜。

 

意思就是,你要分清楚哪些事情是他为“王”的层面,哪些事情是他为“人”的层面。

 

想想,扫罗被废掉王位,是因为什么?追杀大卫吗?不是。是因为他擅自献祭,又放过亚玛力人。这都是“公共事务”。

 

至于追杀大卫,这是“个人”性的犯罪,正如大卫杀乌利亚。当然,因着他俩王的身份,此等罪行有加重情节,但也不能因此就废掉王位。因为王面对的是公众,故此,除非他的政策和做法是在伤害全体或多数民众,他的王位才会被废。

 

打个比方:如果扫罗不是追杀大卫一人而已,而是跟大卫沾亲带故的都杀(他的确这样杀了保护大卫的祭司),甚至向非利士等列国宣告,凡敢庇护大卫的,都要引渡到以色列来受审,否则我就出兵攻打你国,那他就是犯了大罪。当然即便恶如扫罗,他也没有这么干。

 

又好比,克林顿管不好自己的裤子拉链,这很不好,但他被弹劾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他对美国公众说谎。尤其当他声称,他案件的真正关键在于“是(is)”究竟是什么意思时,他更是等同于向人类默认公约的“语言”宣战了。

 

实际上人人皆知肯尼迪和梦露的事,他俩多年保持不正当关系,但美国没什么人认为这就不能让他当总统。私德和公德不见得总是要等同。虽然这并不是说王犯了“个人性”的罪就有豁免权,而只是说,事情的另一方面也是当然存在的,就是,王也是个人,和你我一样软弱有限的人。或许全世界惟有只有在东方,传统的儒家“圣人王”理论才无法区分“为王之人”与“为人之王”,强迫他即是领袖又是导师,倒台的时候又各种毁谤,破鼓万人捶。

 

圣经说,这王也是你的弟兄!这话的意思同样有正反两面。

 

一方面,他若有罪,不要惊讶,因为他不过是人,是人就有限,有限就难免有错,甚至有罪。有罪就指出,就依法办事,只要区分他的罪愆是对公还是对私。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他也是个人,是你弟兄,就轻慢他,他有神选民赋的王权,这权柄人人都当敬重,当他恪守律法,执行职责时,没有明显违背原则时,人人都当顺服,这时若抵挡他的确就是抵挡神了。

 

王权的存续

 

或有人说,扫罗大卫,有膏有立,只是特例。因为后来就世袭制了,王所生的就是王,就没有“立”这件事了,所以不能过分强调“立”。王权就像父权,生来就是。

 

真是如此吗?那你就要注意本段经文里另一个关键字了,“这样”。就是说,前边说了很多限制条件之后,“这样”,王和王的子孙才能国祚绵长。但是,如果不这样呢?既然有条件,有约,那条件消失,约被违反后,该当如何?

 

而且,神权王权父权三位一体这种说法,不过是天主教和儒家的谎言。实际上父权和王权本性并不相同,只是部分相似,前者出于自然,后者出于人为。就好像你妈是谁你选不了,但你老婆是你自己选的(即便是在神所包办的婚姻中,你也可以说愿意还是不愿意)。

 

这意味着,你和你妈是自然关系,你和你妻子才是立约关系。顺带一说,现在你可以想一想那个千古难题“你妈和你老婆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对于理解了今天讲道的基督徒来说,是不是真的无解。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至于王室的王子“生而为王”这个问题,卢牧师的解释也很中肯:

 

最初立王的神圣规定是之后立王的规则、类型和标准,如基督在《马太福音》(19:8)中以最初的婚姻为所有婚姻给出标准一样。保罗由主最后的晚餐而得到正确的圣餐仪式(《哥林多前书》11:23)。最初的王并不因为出生而被选立为王(《申命记》17:14一15),接下来,神在讲述了为王的规矩以及他应具有的品质之后,他要求我们要找前任王的头生子或合法儿子为王。鉴于神最初立王是通过人民的选择,而后来神则通过应许将白白的恩典给予大卫及其子孙王位,并且也应许一些王,只要他们遵循神的诫命,他们的子孙及子子孙孙都要坐王位。依我看来,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的律法,认定唯出生是王以及唯出生是王的膏油礼。

 
 

我不反对品性优良的王位继承人。由于人本性的堕落,和平继承可以阻止巨大的流血骚乱。这骚乱能导致人类社会灭亡。往长远处考虑,和平继承是有巨大益处的。

 

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可以允许世袭,不必代代授权的原因,简单说就是避免过分的混乱。就好比再高举选举制的国家,也不会一个月一选对不对。

 

所以王的子孙究竟能否继承王位,在上帝心意中,不是取决于他是否是“子孙”,而是是否是“这样”。

 

而这个“这样”,究竟有哪些条款,又是根据情况不断补充的。所以简单说,做一个合神心意的王其实难受的很,有太多太多限制。就连卢瑟福也承认,在不列颠想做一个还过得去的王,至少要受二十四条限制,在这二十四条中,任何一个普通百姓都要比君王享有更多的自由:

 

1.王不得任意婚配。如君王迎娶了一位伤风败俗的妇人,将会对国家造成损害。

2.不得行所罗门与亚哈所行之事,迎娶异教女子,立她为后。行事必须遵循参议院的意见。不得使百姓卷入战争。

3.不得擅自离开王位,漂泊海外。

4.英格兰与苏格兰国会都需执行法令,禁止教皇主义者踏人君王十英里的范围之内。

5.一些邪恶的谏臣需依照法律流放。

6.不能任意吃肉。

7.不得挥霍财富。

8.不得怠职。

9.不得任意更改王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10.宣誓不得追随邪神和异教信仰,甚至不能参加弥撒。

11.如教士为君王行弥撒,需依据法律将其绞死、溺死或五马分。

12.不得与教皇通信。

13.不能赦免蛊惑人心的教士和耶稣会士。

14.不得任意服药,不得讳疾忌医。

15.不得随意教导王位继承人。

16.对自己的子女没有普通父亲般的权力。不得任意干涉太子的婚姻。

17.不得与叛徒交友。

18.除自己的合法妻子外,不得与其他女子有染。

19.不得置议院的建议不理,不得为自己建造奢华的宫殿。

20.不能随意为自己选常居之地。

21.不得任意去乡间狩猎,更不得杀戮百姓离弃议会。

22.无议会参与,不得授予高官厚禄。

23.不得任意废法官。

24.不得任意决定自己的埋葬之地,只能与他的列祖同眠。

 

所以比照别国的话,英国可以说是王不聊生了。因此王室成员若能变成平民其实是很不错的选择,哈里王子的做法以后恐怕会成为常态。所以到了最后很可能不是有人暴力推翻王室,而是王室里没有人愿意出头作王了,于是君主制好不好就成了一个不用讨论的问题,因为没有了。

 

王权的历史

 

但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和地区,并且在肉眼可见的未来,王权还是存在的。圣经所说的这种王,正面例子先不说是谁,但我们都知道有一个反面之集大成者:所罗门。他的为王法则好像就是拿着这段经文,一条一条反着干:

 

多添马匹

【王上10:28】所罗门的马是从埃及带来的,是王的商人一群一群按着定价买来的。

【王上10:29】从埃及买来的车,每辆价银六百舍客勒,马每匹一百五十舍客勒。赫人诸王和亚兰诸王所买的车马,也是按这价值经他们手买来的。

 

多立妃嫔

【王上11:1】所罗门王在法老的女儿之外,又宠爱许多外邦女子,就是摩押女子、亚扪女子、以东女子、西顿女子、赫人女子。

【王上11:2】论到这些国的人,耶和华曾晓谕以色列人说:“你们不可与他们往来相通,因为他们必诱惑你们的心去随从他们的神。”所罗门却恋爱这些女子。

【王上11:3】所罗门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这些妃嫔诱惑他的心。

【王上11:4】所罗门年老的时候,他的妃嫔诱惑他的心去随从别神,不效法他父亲大卫,诚诚实实地顺服耶和华他的 神。

 

多积金银

【王上10:14】所罗门每年所得的金子,共有六百六十六他连得。

【王上10:15】另外还有商人和杂族的诸王,与国中的省长所进的金子(“杂族”历代志下9章14节作“阿拉伯”)。

【王上10:21】所罗门王一切的饮器都是金子的;黎巴嫩林宫里的一切器皿都是精金的。所罗门年间,银子算不了什么。

 

心高气傲,偏左偏右

【王上11:9】耶和华向所罗门发怒,因为他的心偏离向他两次显现的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

【王上11:10】耶和华曾吩咐他不可随从别神,他却没有遵守耶和华所吩咐的。

【王上11:11】所以耶和华对他说:“你既行了这事,不遵守我所吩咐你守的约和律例,我必将你的国夺回,赐给你的臣子。

【王上11:12】然而因你父亲大卫的缘故,我不在你活着的日子行这事,必从你儿子的手中将国夺回。

【王上11:13】只是我不将全国夺回,要因我仆人大卫和我所选择的耶路撒冷,还留一支派给你的儿子。”

 

当然,以色列历史上正面的君王倒也有几个,大卫、约沙法、约西亚、希西家等。但成材率不高,北国自耶罗波安建国,共九朝十九王, 208年,没有一个好东西。南国犹大自罗波安起,共19个王,历时344年,好王也不到一半。

 

顺带一提,根据有关资料,中国历史上一共出现过83个王朝,共559个帝王,包括397个帝和162个王。按照中国标准可以公认为明君的,大概不超过10个。而如果按照律法的标准——就不说遵行全部律法了,只算马匹、财富、妃嫔这三条——可以说一个都没有。

别的不说,就说哪个皇帝在非受迫情况下能主动恪守一夫一妻制的?查来查去似乎只有个明孝宗朱佑樘。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所以,百姓不思考王权何来,不敬畏上帝,总指望明君出现,从神学和数学上来说都是靠不住的。

 

王权的反思

 

那么上帝到底喜悦君主制吗?

 

这问题其实不那么容易回答,因为必须首先定义君主制是什么意思,是绝对君主制还是有限君主制。如果你说别跟我废话你就说到底行不行,那我还是得说:

 

不是天经地义。因为以色列百姓立王的重要动机之一是,不想上帝为王。这一点基甸看得很清楚,回应得也很好。

 

不是绝对禁止。上帝既然在今天我们所读的经文里说了怎么立王,就说明立王是可以的。并且相对于士师时代那种“那时民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的混乱,王政还是要好一些的。

 

如果站在历史的角度,非要问什么制度最好,那相对而言是混合宪制最好。因为能够相对而言切实保障上述对王权的限制可以执行。

 

当你引王入世

 

不加限制的王权,是这世界上最可怕的东西之一。撒母耳在百姓要求立王时,就这样警告了他们:

 

【撒上8:11】“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

【撒上8:12】又派他们作千夫长、五十夫长,为他耕种田地,收割庄稼,打造军器和车上的器械;

【撒上8:13】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造香膏,作饭烤饼;

【撒上8:14】也必取你们最好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

【撒上8:15】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

【撒上8:16】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婢女、健壮的少年人和你们的驴,供他的差役。

【撒上8:17】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

【撒上8:18】那时你们必因所选的王哀求耶和华,耶和华却不应允你们。”

 

当然我们必须指出,这是“描述”,不是“命令”;是特指扫罗会如此,不是说每个王都会如此,更不是王理应如此。

 

但刚才已经说了,历史实践证明,君王,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君王,成材率太低了。但上帝也允许这些事发生,让这些王坐住他们的王座。因为僭主(暴君)的不断出现,也可以算是对百姓不以神为王反以王为神的惩罚,求锤得锤。谁叫你引王入世?当你放弃自己的责任,邀请权力入场,你就要做好承担权力被滥用之后果的准备。

 

当王脱掉羊皮

 

但是,当铁锤真的到来,当镰刀真的出鞘,是不是站在一旁骂软弱百姓一句“活该”就可以了?或者像历史上英国的保皇党所说,除了祷告和哭泣,就什么都做不了?既然坏君王是神对人类罪的惩罚,那人民除了耐心忍受就别无他法?

 

这类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罗马书13所说的“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 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究竟该如何理解。

 

卢瑟福牧师的书里其实对此有相当详细而正确的回应,时间所限,不做引用和展开。只举一个圣经中的例子吧,就是八十勇士的故事:

 

代下26

 

4 乌西雅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效法他父亚玛谢一切所行的。

 

14 乌西雅为全军预备盾牌、枪、盔、甲、弓和甩石的机弦;

15 又在耶路撒冷使巧匠做机器,安在城楼和角楼上,用以射箭发石。乌西雅的名声传到远方,因为他得了非常的帮助,甚是强盛。

16 他既强盛,就心高气傲,以致行事邪僻,干犯耶和华他的神,进耶和华的殿,要在香坛上烧香。

17 祭司亚撒利雅率领耶和华勇敢的祭司八十人,跟随他进去。

18 他们就阻挡乌西雅王,对他说:“乌西雅啊,给耶和华烧香不是你的事,乃是亚伦子孙承接圣职祭司的事。你出圣殿吧!因为你犯了罪,你行这事,耶和华神必不使你得荣耀。”

19 乌西雅就发怒,手拿香炉要烧香。他向祭司发怒的时候,在耶和华殿中香坛旁众祭司面前,额上忽然发出大痲疯。

20 大祭司亚撒利雅和众祭司观看,见他额上发出大痲疯,就催他出殿;他自己也急速出去,因为耶和华降灾与他。

21 乌西雅王长大痲疯直到死日,因此住在别的宫里,与耶和华的殿隔绝。他儿子约坦管理家事,治理国民。

 

乌西雅其实综合来说可以算是个好王,但也有犯浑的时候,在他不该出现的地方刷存在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你身为王做好“”那一块就得了,结果一强盛(就是经文警告过的“多添马匹”、“多积财富”的结果)就膨胀(就是经文警告会出现的“心高气傲”),要染指“祀”了。

 

然而祭司亚撒利雅和他的八十勇士,并不认为“顺服执政掌权者”也包括这种情况。恶法非法,乱命不从,他们肯定也祷告了,说不定也哭泣了(其实个人觉得不大可能),但圣经只记载了他们的行动:他们“跟随”王进去,然后“阻挡”(这是不是抵挡?)王,然后看到天罚降下后,又“催”王出去。有解经家说这个场面实际上差不多是勇士们拿着盾牌之类东西把乌西雅推出去的。

 

就这个事件。你品,你细品。然后你再想想是不是保罗不知道这经文,在他写罗马书13章的时候。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王权的预表

 

所以终极而论,绝对君主制其实是好的,只不过人间没有人配当绝对君主。所以相对而言,包括有限君主制在内的混合制度才是好的。

 

人间没有人配称为完美的君王,大卫也不配,虽然他可以预表真正的君王。而那位真正的君王就是耶稣。他是大先知,是大祭司,更是大君王。

 

他生而为王。因为他是万世以前为父所生。但他甘愿放弃荣华,来到人间,生在马槽。那时连希律都知道,犹太人的王降生了。东方博士们念兹在兹,在古老的“雅各之星”预言应验之时,就来寻找这王,并且献上只有王配接受的礼物。

 

他被立为王。王的资格,只有他完全具备。他道成肉身,甘心受限,恪守律法。今天这经文所说的,他全都做到了:他没有马匹,进城时的驴驹是借的;他没有财宝,活的时候睡觉没有枕头的地方,死的时候只有里衣和外衣,连纳人头税(凯撒本应给他交税)都得用钓上来的鱼嘴里的银钱。他更是独身一人,走完了他在世三十几年的路。不仅是这些律法,实际上所有律法他都遵守了,并将因此而得的义,归算给他的子民。他满有慈爱,爱他的子民,甚至爱那些当时还不认他的人。世上没有一个王对百姓的爱比他更多,因为他爱他们,甚至于为他们舍命。他真正的加冕仪式正是在十字架下,身披紫袍,头戴荆冠。他以此显明,他是王,但在他第一次到来时,是十架君王。就这样他被立为王,但不是被吃饼得饱的百姓,而是被那认出他的选民,被选民的父所立。故此他最终的得胜加冕仪式是在那末后的日子: 

启示录 11:15

第七位天使吹号,天上就有大声音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他要作王,直到永永远远。”

 

他已得胜,到时要施行审判:

 

路19:27

至于我那些仇敌,不要我作他们王的,把他们拉来,在我面前杀了吧!’ ”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总结

 

愿父怜悯我们,开启我们的心窍,好能明白祂的旨意,并且活出来,付诸行动,就是:

 

拥戴耶稣为王。

 

这意味着,他的子民就要:顺服那顺服耶稣的,抵挡那抵挡耶稣的。

 

这不是说,王非得是基督徒你才顺服他。只要王没有明显向多数人犯罪,能够基本恪守与民所立的约,就当顺服他,若不顺服,就是作恶。

 

另一方面,王若公然渎神,公然作恶,伤害百姓,那就理应遵守圣经,收回众民赋予他的王权,并可以像八十勇士一样,阻挡他,使他的恶不能继续。最不济,也不可与他的恶有份。

 

当年朋霍费尔曾试图联络英国帮助他们,就是帮助那些不同意希魔的德国人。但丘吉尔的回复很简单,大意就是:你们还没有证明你们与希特勒的恶无关。

 

(丘吉尔)认为所有德国人都是纳粹,对密谋者所说的一切充耳不闻。不过,贝尔主教还是替他们说情,他企图让英国人知道,德国内部还是有人渴望消灭希特勒。(引自《朋霍费尔传》((美)梅塔萨斯))

 

所以,顺服那顺服耶稣的,抵挡那抵挡耶稣的,都很难,都要付代价。

 

顺服到什么程度呢?必要时,顺服至死。甚至他若是尼布甲尼撒,奉神的命来取你的国,你也当顺服,正如耶利米所说。所以灭国后,那些民族主义抵抗者都被灭,只有耶利米得以身免。

 

抵挡到什么程度呢?最起码,宁折不屈。即便做不到亚撒利雅的八十勇士那样,至少也能被神被人清楚看到,你没有沾染王的罪。

 

若不如此顺服,就是作恶。若不如此抵挡,更是作恶。

 

经上说:

 

“你们若仍然作恶,你们和你们的王,必一同灭亡。”(《撒母耳记上》12:25)

 

愿我们所有称为神名下的人,都能停止作恶,拥神为王。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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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暮云的半导体):王权 | 申命记系列(二十七)

暮云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